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从和顺县城往和顺县**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和顺县**附近时,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晋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8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0日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自行协商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5.事故现场照片;6.现场摄像、酒精检测,信息采集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军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