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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环卫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街**委**组)。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YINGANG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哈双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南路王岗小学门前时,被执勤中的哈西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带回大队询问查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视频截图;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号鉴定文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且证照不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杨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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