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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号门前处时,将陈某某停放的黑A****3号小型普通客车撞损,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等、和解协议;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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