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镇**村**号,系商洛市商州区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商州区莲湖商业步行街东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陕A****1号小型轿车发生争执,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接到110报案后,将张某某带往商洛市中心医院采血。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01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到案经过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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