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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胜利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N****3号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喀左县大城子镇**路与**街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闫某某所骑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6mg/100ml。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闫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瑛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住所为辽宁省朝阳县胜利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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