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成都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1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越野客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美和酒店出发,沿南湖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阳街道南湖北路33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吸毒劣迹,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8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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