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日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望松路从三台县花园方向往三台县新德方向行驶,行驶至老马镇四洲村一组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程度;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19】毒鉴字第0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20】临鉴字第09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李箴慈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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