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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F*****的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城沿S106线往广福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行驶至S106线260公里7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挡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酒精浓度200.5mg/100ml。后将张某某带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送“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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