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射洪市“明珠饺子”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停车场驾驶川******普通轿车离开,经涪江三桥向“云辰国际”方向行驶。当晚23时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大榆镇镇洪州大道射洪东泰科目三考场路段时,因发现民警设卡查车,被告人张某某把车停在路边后下车逃跑,后被公安民警及时抓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9月2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张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35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