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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德阳市旌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B*****小型轿车由罗江城南市场经万安路至锦绣尚城附近,倒车时与罗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F*****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侦查人员发现张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立即将其带至罗江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0mg/100ml。经德阳市罗江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血样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婉

检察官助理  高龙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街**苑**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41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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