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3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成华区**路**号出发,途经**高架,沿**路**段由**路路口往**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光学
检察官助理 曾修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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