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钒钛大道45号,德铭化工公司内饮酒后,当日16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由公司出发,沿迤马路往迤资方向行驶,17时2分,当车行驶至污水处理场路时,侧翻至路边土坡下,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拒绝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喻某某、杜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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