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武胜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武胜县**镇**小区**栋**,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9****号轰轰烈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武胜县沿口镇五十米大街往三十米大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三十米大街180号门市外与陆某某驾驶的川X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擦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向三十米大街单行道方向逃逸,逃逸过程中与停靠在路旁的川X0****号长安牌栏板低速货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5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于2020年10月13日对陆某某和汪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2.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表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持有的三轮摩托进行了证据保全。
5.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对陆某某赔偿13000元和对汪某某赔偿200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了对张某某血样提取,碘伏消毒。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8.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持有D驾证,川J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张某某。
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2日案发当天中午十二时许,何某某和张某某及另外一人三人在沿口镇石桥铺一个门市吃饭,期间张某某饮用约2两白酒(50度散装白酒)。
10.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2日案发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撞到汪某某停在三十米大街单行道旁边的一辆二手小货车尾部,后张某某被警察带走。
11.陆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时许,陆某某驾车行驶至三十米大街向阳洗车外时,被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从后面超车时擦挂,然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就往三十米大街单行道方向逃逸,陆某某下车报警,后在三十米大街单行道,发现三轮摩托驾驶员再次发生事故。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9****号轰轰烈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武胜县沿口镇五十米大街往三十米大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三十米大街180号门市外与陆某某驾驶的川X1****号大众小型轿车相擦挂,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向三十米大街单行道方向逃逸,逃逸过程中与停靠在路旁的川X0****号长安牌栏板低速货车相撞,后被警察带走。张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1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5mg/ml(等同于145 mg/100ml)。
1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张某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陆某某辨认出9号就是红色三轮摩托车驾驶员。
15.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提取的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张斌
检察官助理:仝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小区**栋**,联系电话:133502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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