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27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盐亭县城寺方向往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民警检查路段时,经民警张某某进行检查,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测试,张某某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带张某某到盐亭县人民医院提取送检后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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