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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8********,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6月23日,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靳某某等人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蒙茶北一街一饭馆吃饭喝酒,席间张某某饮用白酒数杯。当日20时,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TS****号小型轿车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蒙茶北二街开始向茶都大道行驶,行驶到张儒药房路口进入蒙茶街,沿蒙茶街行驶至朝阳巷时与路边停放的五辆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六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8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3、鉴定意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抽血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4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伟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1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2083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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