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从高县沙河镇革新村往沙河镇凤兴村行驶,当行驶至沙河镇电石厂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张某某血样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28.96mg/lOO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41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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