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从大埔县高陂镇古埜村往高陂圩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陂镇荣春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4mg/100mL。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伟宏
检察官助理 洪雪芳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大埔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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