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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无)

日期

拘    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0月7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车牌号:黑E****B)从大同区林源镇出发,沿林兴路行驶至常家围子屯,后驾车沿林兴路前往林源医院,当行驶至林源镇七村和九村之间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张某某带至大同区林源医院,对其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无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人民币1,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群

检察官助理:高瑞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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