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8年6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同事崔某某等人在秦州区**镇**生态园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喝至次日凌晨2时许,2020年1月20日早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牌甘E*****的小型汽车从秦州区**镇到秦州区****拿东西,回家途中经秦州区**路**口时被交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遂将张某某带至天水市新天坛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0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报警受理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