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园**号楼**室,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与辰永路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3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园**号楼**室,电话号码:137857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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