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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津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2007年10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巴博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赤峰道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拦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1.5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方位示意图及涉案机动车照片;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利雁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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