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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9********,汉族,高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小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6蓝色斯巴鲁汽车,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酒吧出发,行驶至新港二号路与厂西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当场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18mg/100ml,遂将其带往天津市港口医院采血。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50****)。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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