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现住址威县**东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牌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证明、户籍证明信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和园东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