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5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室。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8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寨东路与宫松岭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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