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社区**区**委**号,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N****6号的白色本田牌小型客车从辰鹰乳业行驶至零公里北雨润疫情防控卡点时因未扫码通过,车行至零公里疫情防控卡点处被执勤工作人员截停,后被嫩江市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询问,询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1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视听资料危险驾驶视频。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才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卷宗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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