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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职业农民。2020年0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211线441km+400m处与刘某某逆向停驶的甘M*****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次日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74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书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7.56mg/100ml,系醉酒驾驶。同年09月07日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82612020000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肇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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