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宁B****2号黑色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农区安乐桥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惠农区气象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1952****;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