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宁夏永宁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无业。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玉皇阁南街**号门前路段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买璞
检察官助理:王继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0950****。
2.本案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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