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安国市**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安国市药都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祁州大路交叉口时,被安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96.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检察官助理:史欢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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