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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挖机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庆市宜秀区**组**号,现住址安庆市宜秀区**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被安庆市交警二大队行政罚款2100元;2014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2015年7月因故意伤害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元。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H****1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市府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集贤南路黄土坑路口等红绿灯时,被执勤特警现场查获,后移交至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处理。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850556****;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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