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G205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1176KM+810M路段处时,因疏于观察,撞上路面摆放的指示牌,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受损以及张某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本案由行人报案引起案发。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7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梅
检察官助理:朱玲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