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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传祺”牌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路与**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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