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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61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宿州分公司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时,与行人马某某、郑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二人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4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

8.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村****,联系电话1515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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