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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52********,汉族,半文盲,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E*****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镇**村“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至**中心小学附近路段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mg/100ml。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吉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09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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