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至界首市达实商贸城万福路路段,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张某某无证驾驶皖******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拦住出租车,后出租车驾驶员报警,张某某又驾驶车辆,将车辆停于路边。民警处警现场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带张某某进行调查。同年8月26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荣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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