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村**栋**号,住铜官区**城**栋**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都大道行驶,右拐至官塘路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酒精呼气测试,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辉东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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