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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阳市龙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祥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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