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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金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23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陕A1****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台区光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小区东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属在深夜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宋艺博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778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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