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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7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骑行冀GB****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系当日午间在宣化区**街家中饮酒后准备到洋河南滨河路转转,其沿宣化宣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南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破案报告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全国驾驶人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韩晓兵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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