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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4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察右前旗公安局**区派出所。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8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察右前旗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20年4月8日20时2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B*****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右前旗解放路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属于醉酒。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张某某户籍证明信及身份证、冀*****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说明、抽取血样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张某某讯问笔录1份、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送达回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治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保证人:孙某某,男,工作单位:察右前旗某某厂,系被告人朋友,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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