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305******,汉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苏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蒙JT****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察右后旗当郎忽洞苏木宿黑麻村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某某家门前处时,将被害人肖某某由西向东停驶的蒙J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张某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某无此事故责任。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3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照片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张某某联系电话1350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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