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37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东明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21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梦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洋府邸小区附近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4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乔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街道**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