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乡**村其朋友家中出发沿冠县甘桑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李  倩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