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5月2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执行行政拘留,一千元罚款已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新能源汽车,沿巨野县G327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昌邑路交叉口处时,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麟居花园东区19号楼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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