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枣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成武县金猫铅笔厂门口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侯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乙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mg/100ml,且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爱民
检察官助理:史 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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