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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生,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青堌集镇西门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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