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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主任,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顺桓台县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桓台一中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桓台县**小区。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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