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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玉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中忆家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行驶入道路南侧的张某乙驾驶的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6.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杨朝霞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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