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中共党员,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双城路交叉路口时,与沂水县**街道**村徐某某停靠道路右侧的“巧玲珑”牌四轮电动车刮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92****)。
2、侦查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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