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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0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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